近日,安徽生态环境厅经过筛选,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其中有三起案例涉及手工监测和气体在线监测系统,分别为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手工监测比对报告、碱液清洗滤芯干扰二氧化硫数据和排水期间在线监测设备人为断电干扰监测。具体案例如下:
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数据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案
2021年9月29日、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市中医院、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两家医院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分别为8月18日、8月27日。但执法人员结合医院污水排放特点,判断现场不具备使用有关仪器设备的采样条件,随即调阅了采样当天的医院视频监控,以及传输至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资料,发现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家医院开展比对监测时,实际并未采样。经调查取证,询问涉事人员11人次,制作笔录13份,调阅下载视频监控数据资料容量32GB,有关涉案人员承认未到现场采样,或虽到现场,但部分指标未采样。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闭门造车”、凭空编造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的行为查证属实。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予以立案,并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已向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利辛县阚疃镇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干扰废气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2021年9月上旬,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视频监控,发现利辛县阚疃镇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在超标后短时间内突降,且在数据突降时段,企业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疑似违规操作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9月15日至2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现场调查证实,该企业员工徐某某在2021年8月26日至9月14日期间,频繁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用事先碱液浸泡过的滤芯,对其自动监测设备的滤芯进行违规更换,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数值大幅度降低,以“虚假达标”方式“掩人耳目”。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安市皖兴羽绒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证据案
2021年8月2日,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六安市皖兴羽绒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2021年7月31日18时pH值超标,19时至23时pH值为零;7月30日14时至31日10时氨氮排放浓度超标;7月31日18时至23时氨氮、COD自动监测数据为零,21时至23时流量为零;8月1日0时至5时氨氮、COD自动监测数据、pH和流量缺失。经现场调查证实,发现企业污水处理站负责人于7月31日18时39分进入站房关闭有关设备电源,干扰了有害气体检测仪设施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为零值,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总排口仍有废水外排。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六安市裕安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